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25年07月2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91228 号《关于准予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注
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
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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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面值
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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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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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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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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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产的价值总和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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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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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
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
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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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
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总裁
部负责人以及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
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
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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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
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
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
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至
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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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
案战队负责人。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
投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
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兼公募 REITs
业务部负责人。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 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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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收投研体系,现任流动性策略投资总监。2014 年 8 月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任嘉实保证
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任嘉实
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任
嘉实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任嘉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21 年 1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薪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李金灿先生,管理
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固收业务首席投资官唐俊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机构
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程剑先生,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执行官兼首席投资官韩同利先生,投资总监(固收+)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纯债)赵国
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李曈先生、王亚洲先生、李卓锴先生、张文玥女士。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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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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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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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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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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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 100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
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
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
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 专户资产等。
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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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
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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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
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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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路 168 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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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公司 CCDI 大楼一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
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
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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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张力文
电话:021-68770223
传真:021-68770679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网址:gxjlcn.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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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 55
号 1 号楼 9 层 30-910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
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限责任公司 座写字楼 16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
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
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二) 登记机构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 蔡晓慧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 蔡晓慧、柴瀚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91228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的份额发售公告。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1,000)/1=100,001,000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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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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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折算
前基金份额净值的 100 份,且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
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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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进行顺序赎回;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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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
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晚于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
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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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476,190.48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其可得到476,190.48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有)。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如有)=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如有)
(2)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 份,赎回费率为0%,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3,则该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赎回份额(份,a)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03
适用赎回费率(c) 0%
赎回总额(元,d=a×b) 1,030,000
赎回费(e=c×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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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f=d-e) 1,030,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申购金额上限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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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第 4、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
业务予以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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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
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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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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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跟踪分析市场资金面变化及投资者交易行为变化,结合宏观和微观研究制定投资
策略,谋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持续分析市场资金面,动态预测申购赎回变化,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
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组合的现金流,以满足流动性需要,为谋求持续
较高的稳定收益奠定基础。
根据对市场收益率水平变化趋势的判断,本基金动态调整组合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
增加或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收
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方法,综合分析收益率曲线、流动性、信用风险,
评估个券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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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用定性定量方法,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个券风险、收益、流动性等,精选个券,
分散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比例,控制流动性风险。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
及各种衍生产品,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
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投资决策依据
规定。
场运行状况;
(2)投资决策程序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
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四) 投资限制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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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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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9)、(11)、(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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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
案或变更注册。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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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余天数计算。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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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
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债券 9,804,067,199.85 51.82
资产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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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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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合计 108.43 8.95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 240 天。
序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企业短期融
资券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券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净值比例
(%)
CD230
CD205
CD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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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260
CD387
CD140
CD076
CD068
CD090
CD204
CD061
投资明细
无。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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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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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1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9 年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李金灿先生,管理
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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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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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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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四)估值方法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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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估并计提减值准备。
责,不得过度依赖第三方估值价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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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对应急调整机制进行复核评估并监督管理人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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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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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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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率每月不高于 1 次,基金管理人原则上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 10 个工作日暂停办理大额资金
申购,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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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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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为 0.0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用的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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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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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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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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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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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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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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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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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
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
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
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
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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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
额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
项或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
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
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
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者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
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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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
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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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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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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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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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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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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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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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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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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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承接的;
C.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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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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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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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3.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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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二)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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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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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9)、(11)、(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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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
案或变更注册。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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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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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需账户。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B.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理。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并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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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款等事宜。
C. 基金的银行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规定计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D.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立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
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给与必
要的配合,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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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基金托管
人应对应急调整机制进行复核评估并监督管理人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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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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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C.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D.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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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F.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
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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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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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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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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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分配公告
告
分配公告
分配公告
分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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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7 月 22 日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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